作 者 | 鄭坤,萬雅琴 |
第一作者 | 鄭坤 |
作者單位 | 鄖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,湖北十堰 |
卷 號 | 43 |
發表年份 | 2015 |
發表刊期 | 34 |
發表頁面 | 257-260 |
關 鍵 字 | 生態補償;野生動物致害;“三有”野生動物;國家補償;救濟機制, |
摘 要 | 2015年9月,一則關于“湖北十堰獵捕野豬”的新聞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。以此為契機,可以發現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致害救濟機制存在明顯的缺陷。以野豬為代表的“三有”野生動物,在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獵`捕的同時,其造成的損害又排除在國家補償范圍之外,而地方政府關于野生動物致害的配套制度缺失,限量獵補的行為在公眾眼里仍存在爭議。從生態補償的角度來看,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兼具行政行為和市場行為的雙重屬性,完全可以在現有的國家補償的基礎上,引入市場化色彩濃厚的生態補償機制,構建起一套既有國家立法又有地方配套制度,既重事后補償又重事前防范,既有行政手段又有市場機制的野生動物致害救濟機制。 |
附 件 | 生態補償視角下的野生動物致害救濟——以湖北十堰獵捕野豬事件為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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