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 者 | 楊曉丹,郭昊 |
第一作者 | 楊曉丹 |
作者單位 | 福建農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,福建福州 |
卷 號 | 49 |
發表年份 | 2021 |
發表刊期 | 12 |
發表頁面 | 266-269 |
關 鍵 字 | 村民委員會;法律地位;行政主體;司法審查 |
摘 要 | 村民委員會是《憲法》規定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,作為農村的常設機構,承擔了農村絕大部分的公共服務工作。當下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涉及村民、村委會和行政機關三方利益的案例,并不是所有起訴村委會自治行為的行政案件都能被受理,村委會依委托行使權力時并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,對此學術界也存在一定爭議。若把村委會的權力來源看作每個村民權利的讓渡,則該權力之于本村村民即屬于公權力的范疇,因此為保障村民權利的救濟權,適時將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確有必要。 |
附 件 |
村民委員會行政法律地位的案例研究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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